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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吳東瀛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