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櫻悅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甲○○
乙○○
丁○○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瑋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原告櫻悅社區附表一吊隱式空調重新裝潢設計至可維修清潔狀態。二、被告應設置兒童遊戲室於原告櫻悅社區如【原證5】使用狀態。三、被告應將原告甲○○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2樓吊隱式空調重新裝潢設計至可维修清潔狀態。四、被告應將原告戊○所有門牌號碼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2樓吊隱式空調重新裝潢設計至可維修清潔狀態。五、被告應將原告洪秀英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吊隱式空調重新裝潢設計至可維修清潔狀態。六、被告應將原告丁○○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樓吊隱式空調冷氣重新裝潢設計至可維修清潔狀態。七、被告應將原告丙○○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吊隱式空調冷氣重新裝潢設計至可維修清潔狀態」,核其性質屬於因財產權涉訟,依原告113年6月26日民事陳報狀記載:⑴電梯地板更新工程費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⑵B1B2冷氣工程修繕費用13萬6,605元;⑶公共區域天花板木作拆除回復開維修孔、垃圾清運及油漆工程、住自家天花板冷氣孔拆除回復開維修孔、垃圾清運及油漆工程(原告甲○○、乙○○、丁○○、丙○○等)13萬8,000元;⑷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2樓冷氣維修孔修復工程13萬元,以上共計45萬2605元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5萬2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