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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上列原告因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黃文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4,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