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2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陳賢容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琮皓
林義貴
林坤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113年度親字第26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