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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陳進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源、鍾瑋驛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等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