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孫世英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鼎豪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查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