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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0號原 告 林淑菁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徐翌菱律師洪巧華律師被 告 王長怡上列原告請求判決認可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美商聯合生物醫學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下稱UBI公司)與其子公司美商UBI國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UBI International Group LLC.,下稱UBI國際公司)、其孫公司美商聯合生物醫學臺灣控股公司(UBI TW

Holdings LLC.,下稱UBI臺控公司),3家境外公司就其內部股東、董事、經理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業經美國德克薩斯州達拉斯縣地方法院民國112年4月19日編號DC-00-00000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德州判決),該確定判決乃決定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之上層控制公司權利義務關係,且認定聯亞公司董事由胡世一、周大任及原告林淑菁接任,我國法院即應予尊重,依法自動承認系爭德州判決,惟王長怡持續以聯亞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自居,漠視系爭德州判決,拒絕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非法行使職權;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112年度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相繼否認系爭德州判決效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聲請判決認可系爭德州判決等語。

三、惟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㈠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㈡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期日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㈢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㈣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定有明文。次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之1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足認我國對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我國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除非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為給付判決,當事人據該判決請求我國法院為強制執行時,則仍須由當事人另外向我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許可執行之訴訟獲得執行判決後,始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易言之,外國判決屬確認或形成之訴,當事人得據該外國判決持向行政機關辦理登記,行政機關亦得審查其是否符合承認要件,俾以決定是否辦理登記,若行政機關否定該外國判決之承認效力,當事人間就該外國判決有無承認效力發生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認可之。

四、經查,原告聲請認可系爭德州判決,固提出系爭德州判決及中譯本為證。惟查,依系爭德州判決內容並非給付之訴,足認原告非以之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之必要。再者,系爭德州判決若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情事,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各機關應本於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自行審酌。再查,系爭德州判決之當事人係3家美國公司,原告與聯亞公司董事長王長怡均非系爭德州判決之當事人,而聯亞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於國內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就聯亞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解任自應依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況且股東持有公司股份隨時得自由轉讓,無從單以原告所稱於特定時點UBI臺控公司持有59.9%聯亞公司股份,即推翻聯亞公司依我國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合法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所為決議,無疑架空我國公司法、聯亞公司章程及該公司股東自決之精神,基於尊重我國向來之公司自治原則,仍應由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於特定行政事項或特定私權爭執時,依個案事實具體認定系爭德州判決之效力。從而,原告請求認可系爭德州判決,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