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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周嘉宏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被 告 林杰翰

張凱翔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經營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經營權讓售合約書第9條合意管轄之約定作為主張,但是該契約係原告與訴外人易大文創企業有限公司所簽訂,而非本件被告,尚無從該約定亦得為本件之適用,應可確定;從而,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移轉經營權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