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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 告 林貴美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鍾凱勳律師黃宏仁律師複 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被 告 吳立文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5年6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