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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敏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2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萬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