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 告 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百彥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被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