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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 告 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百彥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被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