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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 告 莊榮兆

蔡英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寧、劉文瀚、公平會兼主任委員李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並請求被告應將判決書登報作為道歉。核其聲明其中金錢賠償部分之請求係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登報道歉部分請求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應與前開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