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上 訴 人 辣杯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均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吉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8,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