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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黃廷程訴訟代理人 王劍飛

張翰華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王銘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日期: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