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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淑琪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星展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借款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業據上訴人變更為請求命被上訴人塗銷上訴人還款遲延紀錄行為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日期: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