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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 告 邱力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周均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略以:被告請原告擔任指導教授,選擇原告授課研究領域相關題材為論文題目,經原告告知個人計畫及指導方式,請被告填具論文時程規劃,並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簽署被告為指導學生。後原告給予研究題目意見及相關指導,原告讓被告參加每週全組meeting討論,與另一共同指導教授李佳霖博士開會討論,及不定期通訊指導。詎被告於110年2月2日提出欲更換指導教授,爾後被告繼續從事該項目研究,以與原告指導期間發想題目為碩論題材。被告雖保留原題目創意發想,卻不認該題目在原告指導期間產物,在論文致謝中未提及原告貢獻度,不知感恩,更不經原告同意以相關題材與張姓教授共同掛名,另撰寫一延伸性研究論文等語,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營業秘密,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多有疑義。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營業秘密部分,請說明被告所原告何種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應具備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3款要件,即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㈡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㈢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二、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就不符合倫理部分登報,不符倫理部分係指何?登報是刊登何種報紙或刊物?並應說明係該報何版面?登報具體內容為何(登報文字內容須具體具特定)?登報長、寬尺寸篇幅為何?

三、有關原告請求登報部分,是否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是,請說明被告該不符倫理部分具體原因事實為何?(如係主張侵權行為,應說明1.被告之何種行為。2.該行為具何種不法性。3.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4.侵害原告何權利。5.造成原告何種損害。6.被告之上開行為與原告前揭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為何有登報必要(是否曾因不符倫理部分行為遭該報紙或刊物報導或登載過,否則縱有侵害行為致需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亦應與侵害造成之範圍相當,例如:在A社區中辱罵他人,僅社區人員知悉而妨害其名譽,是否有刊登全國版報紙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