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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75號上 訴 人 陳冠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珈慶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