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90號原 告 丁宣勻訴訟代理人 丁景信被 告 廖伊麗
吳 蔚
美國教育基金會駐華辦事處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葛賢鍵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瑜芳律師
葉沛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5、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訴之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廖伊麗、吳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9,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美國教育基金會駐華辦事處」(下稱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為共同被告,並擴張請求賠償金額且更正上開聲明為「被告廖伊麗、吳蔚、美國教育基金會應連帶給付原告188萬4,83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58頁)。茲審酌其原訴與追加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之訴訟標的暨變更訴之聲明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原告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故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及變更均為合法,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係受美國教育服務社(即ETS機構)委託
辦理托福英文檢定考試(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TOEFL,下稱托福考試),被告廖伊麗、吳蔚於000年0月間係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之董事及志工,原告於111年9月21日報名參加托福考試時僅接種一劑Covid-19疫苗,違反托福考試試場關於「考生需接種兩劑疫苗,否則需提供『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之防疫規定,且原告無法向醫療院所取得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原告前於同年9月19日去電聯繫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被告廖伊麗於電話中答覆略以:若考前快篩陰性仍然可以參加該次考試等語,原告認前述防疫規定並不合理,故於同年月20日在美國教育基金會Google評論,以「DinDin」名義留言如附件一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嗣原告於同年月00日下午1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考場應試時,經被告廖伊麗、吳蔚確認系爭言論係原告所發表,即以如附件二所示之話語脅迫原告,要求原告應先道歉並更正,始得參加該次托福考試,原告迫於無奈僅能書寫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內容(下稱系爭道歉內容),被告廖伊麗、吳蔚不法妨害原告參加托福考試之權利,並迫使原告道歉,侵害原告之表意自由,茲因被告廖伊麗為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之董事,被告廖伊麗、吳蔚同為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辦理托福考試之人員,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依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應就渠二人所為之不法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爰就原告請求損害之項目及金額,依次說明如下:
1.托福英語能力考試費用(含當次考試與重考費用)1萬5,680元:原告因被告廖伊麗、吳蔚之不法脅迫行為導致其應試時表現失常,托福考試成績不佳,乃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當次考試與重考費用共計1萬5,680元。
2.獎學金及留學機會損失136萬9,152元:原告因托福考試成績不佳而直接影響台大學海飛颺留學獎學金之申請,且其亟需海外獎學金之補助始得以留美攻讀博士,卻因此被迫放棄許多申請機會,諸如:MIT麻省理工學院入學申請要求托福成績100分以上,唯原告的托福成績差兩分,非但喪失入學申請資格,亦不可能獲得獎學金補助,人生際遇從此丕變,故其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最低估計獎學金及留學機會之損失136萬9,152元。
3.精神慰撫金50萬元:被告廖伊麗、吳蔚遽以不法脅迫手段,妨害原告參加該次已報名托福考試之權利,並迫使原告書寫前揭道歉內容,侵害原告之表意自由,致原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深鉅、心理承受壓力極大,乃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以資慰藉。
4.綜上,原告因被告不法之侵權行為而受有上揭損害,總計金額為188萬4,832元(計算公式:1萬5,680元+136萬9,152元+50萬元=188萬4,832元)。
㈡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
1項、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至第216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8萬4,83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㈠原告報名參加111年9月21日托福考試,係其與美國教育服務
社(下稱ETS機構)之間的私人契約關係,原告竟恣意發表系爭言論,顯已違反托福網際網路考試資訊公告之考生應遵守事項,足徵其既然違約在先,自無參加該次托福考試之資格,被告廖伊麗、吳蔚在被告美國教育基金會提供之考場擔任監考人員,對於考場之管理、秩序之維護、考生違規行為之處置,本應遵守ETS機構發布之考試資訊公告,以及認證授權考試中心考場、政策、程序與實踐手冊辦理,原告竟於111年9月19日在Google評論公開發表詆毀托福考試之系爭言論,損害托福考試之公正性,亦造成公眾誤認為托福考試之防疫規定、措施不夠嚴謹,且因系爭言論於111年9月21日仍未刪除,以致當日考場內有其他考生關切、詢問、不安,是身為監考人員之被告廖伊麗、吳蔚認定原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失當行為引發紛擾與騷亂,已屬違反托福考試資訊公告之考生應遵守事項,渠等可拒絕其入場參加考試,原告自無參加該次托福考試之資格。茲因原告違反前揭托福考試資訊公告,本應喪失參加該次托福考試之資格,然被告廖伊麗、吳蔚為使原告仍有順利參加該次考試之機會,遂於當日善意提供原告一個選擇,只要原告願意書寫道歉文,同時表示尊重ETS防疫規定,亦為不恰當之系爭言論表達歉意,並發布在原評論留言之下方,即可入場參加考試,此誠屬雙方在履行語言測驗契約過程中之磋商情形,被告廖伊麗、吳蔚並無從事任何脅迫原告之不法行為。況由原告提出之錄音內容可知當時雙方協商對談語氣平和,原告尚有徵詢諸如:道歉文應該怎麼寫?要改成五顆星嗎?等具體問題,充分顯示原告係出於自由意志決定其不願意喪失該次考試資格,而同意接受渠等提議為適時道歉並得以參加該次考試之補救方式,豈料渠等於事後竟遭原告不實指控脅迫云云,真是情何以堪?末查,原告並未舉證說明被告廖伊麗、吳蔚所為前揭提議補救方式之行為與其主張所受上揭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及損害範圍,即難認其有所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倘認本件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假設語,被告否認之),仍請斟酌本件被告之工作純屬義務服務性質,並未收取任何薪資或報酬,予以酌減賠償金額等語置辯。
㈡為此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以下見本院卷第60、61頁)㈠被告廖伊麗與吳蔚係母子,分別擔任受美國教育服務社(即E
TS機構)委託辦理托福考試)之美國教育基金會之董事及志工。
㈡原告有報名美國教育基金會於111 年9 月21日舉辦之托福考
試,因自己僅接種一劑Covid-19疫苗而與美國教育基金會試場之防疫規定:「考生需接種兩劑疫苗,否則需提供『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有間,且難以再向醫院取得「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
㈢原告於111 年9 月19日去電美國教育基金會詢問細節,經廖伊麗於電話中答覆若考前快篩陰性仍然可以參與考試。
㈣原告因認前揭規定「考生需接種兩劑疫苗,否則需提供『其他
理由』之證明文件」並不合理,故於同年9 月20日在美國教育基金會Google評論(Google Review )上,以Din Din 名義留言系爭言論。
㈤原告於同年0 月00日下午1 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考場應考時,經被告廖伊麗與吳蔚確認其為發表系爭言論之考生。
㈥原告後於當日考場書寫系爭道歉內容,並於書寫完畢後進入試場考試。
五、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裁判、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參加托福考試權利及表意自由,致使其受有上揭損害,然遭被告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不法侵害其參加托福考試之權利及表意自由,致使其受有上揭損害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又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準此,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本院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均先予敘明㈡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參加托福考試之權利,請求被告賠
償當次考試與重考費用共計1萬5,680元、獎學金及留學機會損失136萬9,152元,並不可採。
⒈兩造對於原告於同年0 月00日下午1 時許至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9 樓考場應考時,經被告廖伊麗與吳蔚確認其為發表系爭言論之考生,原告後於當日考場書寫系爭道歉內容,並於書寫完畢後進入試場考試一節,並無爭執,已如前述,應堪採信為真實;原告既於當日進入試場參加托福考試,可認其主張參加托福考試之權利已侵害云云,要與事實不符,未足採信。
⒉再者,影響考試成績之原因眾多,不可單一而論,原告固
聲稱係因被告廖伊麗、吳蔚迫使其於Google評論發表系爭道歉內容致影響其當次托福考試成績云云,然遭被告否認,且卷觀全案事證,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正常之托福考試成績、水準,且其當次托福考試成績要與被告廖伊麗、吳蔚所為如附件二所示之話語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其以被告所為前揭不法行為侵害其參加托福考試之權利,致原告受有被當次考試與重考費用共計1萬5,680元、獎學金及留學機會損失136萬9,152元之損害,即無可採。
⒊綜上,原告以被告不法侵害其參加托福考試之權利,請求
被告賠償當次考試與重考費用共計1萬5,680元、獎學金及留學機會損失136萬9,152元,要屬無據,不能准許。
㈢原告主張被告脅迫其於Google評論發表系爭道歉內容,不法
侵害表意自由,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要無可採。
⒈兩造就原告有報名美國教育基金會於111 年9 月21日舉辦
之托福考試,因自己僅接種一劑Covid-19疫苗而與美國教育基金會試場之防疫規定:「考生需接種兩劑疫苗,否則需提供『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有間,且難以再向醫院取得「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原告後於當日考場書寫系爭道歉內容,並於書寫完畢後進入試場考試一節,並無爭執,應堪採信為真實。準此可認,原告於111年9月21日前往系爭托福考試試場時,因其僅施打一劑Covid-19疫苗,且未依規定向醫院取得「其他理由」之證明文件,違反美國教育基金會頒佈之試場防疫規定,被告廖伊麗、吳蔚依試場防疫規定本得拒絕原告進入試場參加該次托福考試,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廖伊麗、吳蔚以剝奪原告參與該次托福考試之不法手段脅迫原告於Google評論發表系爭道歉內容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⒉承上,原告於111年9月21日前往系爭托福考試試場時,已
違反美國教育基金會頒佈之試場防疫規定,被告廖伊麗、吳蔚依試場防疫規定本得拒絕原告進入試場參加該次托福考試,觀諸原告所提現場錄音檔譯文之全部記載內容(見附卷卷第29至31頁),被告廖伊麗、吳蔚係為使原告仍得於當日參加該次托福考試,故提供原告多重選擇機會,建議原告在原Google評論下以文字就其未遵守托福考試防疫規定及用詞不恰一事表達歉意,亦即就所為系爭言論表達歉意,並發布在原評論留言之下方,即可入場參加考試,此誠屬雙方在履行語言測驗契約過程中之磋商情形,衡以原告依試場防疫規定本不得進入試場參加該次托福考試,被告廖伊麗、吳蔚實無從事任何脅迫原告之不法行為。況由原告所提現場錄音檔譯文之全部記載內容(見附卷卷第29至31頁)可知當時雙方協商對談語氣平和,原告尚有徵詢諸如:道歉文應該怎麼寫?要改成五顆星嗎?等具體問題,充分顯示原告係出於自由意志決定其不願意喪失該次考試資格,而同意接受被告廖伊麗、吳蔚提議為適時道歉並得以參加該次考試之補救方式,系爭道歉內容既係原告基於其自由意志,同意與被告廖伊麗、吳蔚協商達成上揭協議後而發表,何來其表意自由遭被告不法侵害之可言?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不法侵害其表意自由,則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要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88萬4,83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七、本件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件一:
附件一: 托福考試垃圾防疫規定,打電話去問才說「希望同學都打電話來詢問,因為每個人狀況不同」。所以網頁上規定是寫好玩的?更不用說規定完全不合理,侵犯個人隱私。 綜合其他評論,直接幫大家總結它的隱性規定, 1.歧視有確診者,不管早已康復 2.無確診者沒打滿疫苗並不需佐附其他文件證明(事實上醫院診所根本無法開立這種證明,我跑了兩個地方都這樣說,大家不要浪費時間),只要你沒確診過就好。 建議所有規定直接廢除,改成入考場前需快篩就好。規定模稜兩可,每個都個案處理是在衝三小?附件二:(中譯文)廖伊麗:今天的評論內容是詆毀,…所以我跟你講,有兩條路,第一條路就是,如果你沒有要修正跟更正道歉的話,…我們事實上可以拒絕你考試。…我們的一個替代方式是,…(對吳蔚說)你讓她自己寫,(對丁宣勻說)不是,看你怎麼寫,…我們接受同學的任何建議,但是不要有髒話…你自己先寫看看,然後我們再把結果報告上面,看看上面決定怎麼樣…因為我們還是要你的文字,你可以先寫在這邊,然後ok的話,你再打在你(google評論)上面,…你可以寫說你要更正你的評論的內容是什麼。 吳蔚:你不用修改你的評論,但你要寫,在你原本的評論後面寫「對不起,我…我這邊用詞不恰當,我到考試中心以後,發現我…」。…只要後面備註說「我可能講話比較不潔(filthy)」,評論不用回去改,你要現在現場改(now and here)。…你只要後面跟大家說「對不起我,我因為不遵守我們的防疫規定,我到考場以後…」。附件三:
對不起,我不應該不尊重托福考試的防疫規範,我也為在google評論上的措辭不當道歉,在考場入口深刻感受到此考場對於防疫規範的嚴謹,讓考生可以安心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