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36號原 告 肯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翰被 告 意澂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宙航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柳皇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5,25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33、165、17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