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訴訟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陳淑玲律師被 告 高麗卿(即王松柏之繼承人)
王建智(即王松柏之繼承人)
王凱民(即王松柏之繼承人)
王晟安(即王松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高麗卿、王建智、王凱民、王晟安為被告王松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松柏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11月17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王松柏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高麗卿、王建智、王凱民、王晟安,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全戶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參,茲因其等迄未承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王松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