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46號上 訴 人 陳堂彭被上訴人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婕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05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