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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上 訴 人 邱雅雯被 上訴 人 徐淑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本院卷第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