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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 訴 人 吳慶樟即吳慶樟建築師事務所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童長義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