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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王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基龍

陳建宇被 告 陳瑤眞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屠啟文律師黃鈺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頂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瑤真」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瑤眞」。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捷容

裁判案由:返還頂樓等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