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王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基龍
陳建宇被 告 陳瑤眞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屠啟文律師黃鈺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頂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瑤真」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瑤眞」。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