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 告 李季穎
李季高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複 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被 告 章平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文到十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1、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繕方式部分,請原告具體指出所稱「按附件壹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按附件修復漏水」之內容為何。
2、本件原告房屋所有權人為李季穎,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之人為李季高,依據為何?又本件經鑑定結果認原告房屋修繕費用為11萬245元,此部分原告是否仍一部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10萬元?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