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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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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上 訴 人即 被 告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楷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水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俊山間因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82,75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2,750元=1,88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辦理遷出登記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