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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 訴 人 莘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101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