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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柏堯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羅淑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淑英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34,886元(計算式:29,209+444,196+261,481=734,8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