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春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天基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1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