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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永豐運動有限公司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0000室法定代理人 游豐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真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3萬5,04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4年6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5,043元(至屬附帶請求之利息部分,因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7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