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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建成

陳明男張慧淳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周幸雄

葉瀞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