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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上官緒瓏被 上訴人即被 告 陳俊舜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500元(美金10萬元×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5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