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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原 告 張佩芬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被 告 張昭儀訴訟代理人 賴昭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乃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又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再者,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履行贈與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面積為63.56平方公尺,依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與系爭房地為同一建築、不同棟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12月期間之交易有2筆,其平均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3萬3,000元【計算式:(13萬元+13萬6,000元)×1/2=13萬3,0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建築形態、屋齡)同,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845萬3,480元【計算式:13萬3,000元×63.56平方公尺=845萬3,480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為1/2,是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2萬6,740元【計算式:845萬3,480元×1/2=422萬6,740元】;而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之面積分別為451、344平方公尺,其於起訴即112年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25萬3,337元、26萬3,297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佐,則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之交易價格分別為1億1,425萬4,987元、9,057萬4,168元【計算式:25萬3,337元×451平方公尺=1億1,425萬4,987元、26萬3,297元×344平方公尺=9,057萬4,168元】,而本件原告請求移轉附表編號2、3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120,是該2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95萬2,125元、75萬4,785元【計算式:1億1,425萬4,987元×1/120=95萬2,125元、9,057萬4,168元×1/120=75萬4,785元,小數點下均四捨五入】。綜上,本件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1/2權利範圍之交易價格及請求移轉附表編號2、3土地1/120權利範圍之公告現值合併計算之,即為593萬3,650元【計算式:422萬6,740元+95萬2,125元+75萬4,785元=593萬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0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萬4,659元外,尚應補繳1萬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至原告雖主張本件系爭房地應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系爭房地之價額云云,並提出試算結果為憑(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9頁)。惟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核徵稅費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尚難作為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據,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編號 類型 不動產內容 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之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面積:67平方公尺。 1/8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號 ⑴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⑵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加強磚造,4層樓 ⑶總面積:63.56平方公尺。 1/2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面積:451平方公尺。 1/120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344平方公尺。 1/120

裁判案由:履行?與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