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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 告 鄭崇敬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琪晃等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