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翔雲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林明侖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美娟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約3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返還土地予反訴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21,001元暨民國114年9月15日(反訴前一日)起每月924元之不當得利。就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按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7,000元及反訴原告主張地上物占用面積33平方公尺計算,價額為6501,000元(197000x33=0000000),與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1,001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522,001元。本件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77,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