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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程淑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表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