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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原 告 詹光宗訴訟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被 告 詹尚文

余奕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施宥宏律師林隆鑫律師蘇家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