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北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萬137元(計算式:130萬+100萬+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180,137元,詳見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附件(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130萬元 110年4月16日 113年1月10日 (2+270/366) 5% 17萬7,950.82元 利息 100萬元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10日 (16/366) 5% 2,185.79元 18萬136.61元 小計 18萬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