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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03號原 告 洪聖堯被 告 周涵蓉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約違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七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不補,即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亦即就特定訴訟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給付之訴,原告須主張自己為給付請求權人,對於其主張為義務人提起,始屬當事人適格。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得依痘痘先生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之保密競業合約、承攬契約,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30萬元等情。然原告與痘痘先生國際有限公司分屬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人格非同一,是原告於本件訴訟非適格之當事人,揆之前開說明,應由本院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即判決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合約違約款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