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抗 告 人 李信華
龍瑞櫻李仁孝李筠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相 對 人 李信屏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