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27號聲 請 人 蘇怡仁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大興旺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玉旨玄聖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代被告洪土城等27人承當訴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讓人即承當訴訟人僅有1位,核屬1件聲請案,應徵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共繳納9,000元,故聲請人溢繳裁判費8,000元,茲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