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28號原 告 傅澤南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被 告 陳智馨
王文成李宜靜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被 告 鉅凡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玲
傅凡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韓惟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