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宗穎
王妤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柏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景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2月7日及同年2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