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0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被 告 蔡政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25、49頁),本院自有管轄權。次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而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惟董事長辭任,乃屬董事長缺位之情形,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別。
故董事長辭職後,其職權消滅,其基於董事長地位而指定之代理人,其代理權限亦隨同消滅,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董事長前,得類推適用同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及公司業務之執行(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嗣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具狀陳報利明献辭任董事長,並由原告副董事長詹庭禎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卷第79-81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卷第83頁)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11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1萬9,644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1日至118年11月11日止,自第一筆代償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99%計算(違約時定儲利率指數為1.48%,合計年息15.47%)。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2年4月11日,尚積欠本金40萬5,092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㈡被告於111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1日至118年11月11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99%計算(違約時定儲利率指數為1.48%,合計年息15.47%)。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2年4月13日,尚積欠本金6萬7,570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退件資訊、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定儲利率指數查詢(卷第19-59頁)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附表編 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期間 年 息 1 40萬5,092元 40萬5,092元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47% 2 6萬7,570元 6萬7,570元 自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