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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23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8,000元/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1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