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726號原 告 廖文中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原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勤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被 告 王彣鈞

王美雲王志忠王偉坤王嘉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孫國成律師被 告 王明強

王火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廖文中(以下提及自然人當事人均逕稱其名)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王乘時(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原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偉傑公司)與系爭祭祀公業簽有合作興建契約書,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依系爭祭祀公業之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管理人或監察人之選任決議,應就被提名之諸位候選人,逐一表決投票,逐一取得過半數之同意而成立,然系爭祭祀公業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召開112年度派下員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大會)時,竟有派下員違背章程之規定,提議改採由大房、二房、三房分別直接提名管理人2席、1席、2席,另為彌補二房犧牲管理人1席獲選機會,由二房直接提名監察人1席,並由全體派下員直接就上述5席管理人及1席監察人之候選名單,為包裹式表決(下稱系爭選任方案),系爭派下員大會主持人周建誠即未經實質決議,擅自宣布全體派下員同意改以系爭選任方案選任系爭祭祀公業112年度管理人及監察人。其後,系爭派下員大會亦未讓全體派下員就各房提名列入上述包裹式候選名單之人選為實質討論及決議,逕由部分派下員恣意提名,產出以大房王彣鈞、王美雲、二房王志忠、三房王明強、王火旺為管理人候選人、二房派下員王偉坤為監察人候選人之名單,嗣亦未經實質決議或確實清點票數,直接選任王彣鈞、王美雲、王志忠、王明強、王火旺為管理人、王偉坤、王嘉霖為監察人(以下合稱系爭選任決議)。上述各決議,包含改採系爭選任方案之決議及系爭選任決議等,均未依系爭章程所定方法表決,決議自始不成立;縱認決議成立,上述決議之內容亦違反系爭章程第13條、會議規範、公序良俗而無效。爰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57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確認王彣鈞、王美雲、王志忠、王明強、王火旺對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資格不存在。㈡確認王偉坤、王嘉霖對系爭祭祀公業之監察人資格不存在。

二、被告答辯:㈠王彣鈞、王美雲、王志忠、王偉坤、王嘉霖、王明強則以:

欣偉傑公司並非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員,就系爭祭祀公業管理事宜並無訴訟實施權,亦不因系爭派下員大會選任事宜而享特定權利或免特定義務,並無當事人適格或確認利益。又系爭派下員大會經系爭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過半數出席,復經出席過半數同意改採系爭選任方案並作成系爭選任決議,決議自屬成立。此外,關於改採系爭選任方案之決議及系爭選任決議,均當場依法議決,並無違反系爭章程、會議規範或公序良俗。縱認有違反系爭章程或會議規範,亦僅是決議方法違法,僅屬得訴請撤銷之瑕疵,並非無效瑕疵,而廖文中未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當場異議,於本件訴訟中亦未訴請撤銷系爭派下員大會決議,其請求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王火旺則以:系爭派下員大會既然是要選舉,應該要像一般

選舉一樣一票一票的投才算數,我認為本屆管理人及監察人應該重選等語,表示同意原告請求。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30頁、第233頁):㈠廖文中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

㈡系爭章程為系爭祭祀公業自103年4月26日迄今之合法且有效之章程。

四、本院之判斷:㈠欣偉傑公司部分: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⒉經查,欣偉傑公司並非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對於被告對

於系爭祭祀公業有無管理權或監察權存在一事,本難認有何身分上或財產上之密切利害關係。參以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或監察人僅屬法人之機關,並非法人本身,法人所為決定仍應依法或依章程所定程序,以會議形式議定之,管理人或監察人個人意志並無直接或絕對影響,是無論被告是否為系爭派下員大會合法選任之管理人或監察人,均不能對欣偉傑公司之法律上地位產生不安狀態或動搖。是以,欣偉傑公司就本件訴訟並無確認利益,其請求應予駁回。

㈡廖文中部分:

⒈查廖文中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

卷一第230頁),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事宜即與廖文中有切身法律上利益關係。又廖文中主張後述瑕疵事由,認為被告並非系爭祭祀公業合法選任之管理人或監察人等情,既為王彣鈞、王美雲、王志忠、王偉坤、王嘉霖、王明強等人所否認,即有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廖文中提起本件訴訟核有確認利益。

⒉系爭選任決議已具成立要件:

⑴按所謂決議不成立,係指自決議之成立過程觀之,顯然違反

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決議之召開或有決議之成立之情形而言,例如根本未召集會議或無決議之事實,而在議事錄為虛構之開會或決議之紀錄。次按祭祀公業法人之決議,乃2人以上派下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於法律或章程規定決議須有一定人數之派下員出席時,此最低出席人數出席即為決議之成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決議即無從成立;反之,若已符合最低出席人數,又非毫無會議或決議事實,即難認決議不成立。再按「本法人管理人、監察人由派下員大會經全體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或取得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系爭章程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見本院卷一第42頁),應認系爭派下員大會關於管理人及監察人之選任決議,應以全體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為其成立要件。

⑵查,證人即系爭祭祀公業三房派下員王明珠證稱:我有全程

參與系爭派下員大會,並擔任志工。在大會入場報到時,我協助負責簽到及確認委託書。會議開始時,也有人清點並報告出席人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3頁),另依系爭派下員大會之會議記錄所示,系爭派下員大會應到人數74人、45人親自到場、24人委託出席,5人缺席,有93%出席率(見本院卷一第21頁),則系爭派下員大會既有過半數之派下員出席,自已具備系爭章程所定成立要件。

⑶再查,經本院勘驗系爭派下員大會之開會錄影影像,所見如

下(見證物袋內隨身碟、本院卷二第10頁至第13頁):編號 時間 說話或動作內容 1 0:13:15 王美雲:我們還是沒有把選舉的辦法給他確定,就像委員所提出,要確保每房都有人數。我覺得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確定每房的席數。比如說有5位委員,有一房要犧牲。假如我提出的是2:1:2,大房2位、二房1位、三房2位。這樣大家有沒有意見?可是二房要犧牲一下,二房的人有沒有意見?假如沒有意見,我們就是這樣子,確定每一房的席數,確定好之後每一房再自己去選。這是我的提案,請各位參考,因為有一房一定會犧牲嘛。 2 0:13:59 王和平:我們犧牲一定要有一位監委。 3 0:14:02 王美雲:監委一定是給委員,二房一定確保一席監委這樣子,還有一位監委就一房跟三房去選,這樣的提案是不是更清楚呢? 4 0:14:13 王和平:提案去選,那我們就不用選了。 5 0:14:15 王嘉霖:現在的意思就是說我們大房的變2席、二房1席、三房2席。 6 0:14:24 王美雲:三房2席,2:1:2,那二房吃虧,那就確保他們有一名監委,還有一名監委就一房跟三房去選,這樣是不是比較清楚呢? 7 0:14:34 黃宥芯:贊成贊成。 8 0:14:35 王和平:我們同意。 9 0:14:38 王春長的兒子:有沒有意見?有意見提出來。 10 0:14:43 王美雲:因為二房犧牲嘛。 11 0:14:45 王嘉霖:這樣就不用選最後一輪了啦。 12 0:14:52 王美雲:這樣就各房自己選就好了。 13 0:15:13 周建誠:有沒有人附議?舉個手好嗎?我們先針對這個提案先投票好了。我這邊先大概解釋一下,剛剛小姐提案是說大房2席、二房1席、三房2席。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先保留個空白,萬一沒有的話我們再公推,這樣可以嗎?萬一有缺人的話我們就公推,那保障二房監委1席,那大房跟三房再選另外1席這樣子。對啦對啦沒錯,二房推一個,大房跟三房推兩個或者是大家投票選兩個就對了。我們大家先舉個手一下,這個議案贊成的舉個手好嗎?啊啊反了反了,等下先放下,反對的舉手,反對這個提案的舉手,反對剛剛這個提案的。 14 0:16:48 【無人舉手投反對票】 15 0:16:52 周建誠:好,沒有喔,那贊成的舉手。 16 0:16:52 【有數十人舉手,因攝影角度及人影遮蔽無法確知舉手人數,但台上有4人並未舉手,台下至少有7人並未舉手】 17 0:16:58 周建誠:那我們就寫全數喔。 18 0:16:58 【無人舉手或出聲。】 19 0:17:04 【有一人從門外走入會場內,隨後鏡頭轉向計票白板上,未見該人是否入座】 20 0:17:04 周建誠:我現在先確認簡單的,二房的監委是上面這個,名字不要寫錯,大房這邊的人選...... 21 0:17:34 大房部分派下員:我們要選啊,我們還沒選。 22 0:17:34 王美雲:我們要選啊。 23 0:17:34 周建誠:還沒有選。 24 0:17:34 周建誠:三房的人選幫我寫下名,您們還要多久,您們還要多久,5分鐘可以嗎? 25 0:17:50 王美雲:我們先處理一下,我們盡快好嗎。 26 0:17:59 周建誠:我們後面要投票要算票......繳錢耶,盡快盡快。 27 00:18:20- 00:24:19 【大房派下員聚集討論大房推舉候選人,過程中王美雲詢問大房有何人要參選,有部分派下員舉手。】 28 0:20:12 【有人上台在大房的欄位下寫下被告王彣鈞、被告王美雲。】 29 0:23:53 王美雲:那我們就投票阿。(王美雲陸續發放紙張給數名在場的大房派下員) 30 0:24:26 周建誠詢問大房對於提名2號、25號有無意見,現場有人稱OK、沒有意見,也沒有人稱反對。 31 0:25:25 【其中二名大房派下員有從其他人手中收回王美雲發放之紙張。】 32 0:26:22 【王美雲手上有一個透明盒子,裡面有數張紙張。】 33 0:30:12 【算票後確定提名大房派下員32號監委。】 34 0:31:55 周建誠:請各位派下員回位子坐下謝謝。 35 0:31:57 前任主委:真感恩,要承擔這個監委或委員要很有勇氣不簡單,大房推薦王彣鈞及王美雲2號跟25號,二房的王志忠47號,三房王明強跟王火旺63號跟71號委員就這五位,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嗎? 36 0:32:06 【畫面可見白板上記載如附圖】 37 0:32:37 王瑞瑜:有啊,中的人要簽說不可以貪污,不可以私下往來這要請代書寫一下。 38 0:32:41 周建誠:這東西等一下提到臨時動議。 39 0:32:44 王瑞瑜:有啊有寫啊。 40 0:32:46 王瑞瑜:不能夠有什麼貪污什麼的,這正常的。 41 0:32:51 【眾人拍手】 42 0:32:54 主委:沒意見的大家拍手。 43 0:33:11 主委:舉手喔委員這五位有反對嗎? 44 0:33:14 周建誠:有反對的請舉手,委員的部分反對的舉手。 45 0:33:18 【因攝影角度只看得到前二排全數派下員及第三、四排部分派下員,畫面中無人舉手反對】 46 0:33:20 主委:沒有人反對。 47 0:33:21 周建誠:那贊成的舉個手。 48 0:33:23 【因攝影角度只看得到前三排部分派下員,畫面中有拍到的台下派下員均有舉手】 49 0:33:28 周建誠:全數喔69,我就不清點69喔。 50 0:33:34 主委:接下來是監委王嘉霖32號的,72號的王水樹,有人反對嗎,這二位監委?沒有反對的,贊成的請舉手,一個一個舉手。 51 0:34:33 周建誠:我們先決定二房的,二房44號王偉坤有沒有人反對,沒有人反對哦,沒有后。 52 0:34:40 【畫面只拍到白板,未拍到台下舉手情形】 53 0:34:41 周建誠:全數贊成喔,舉個手吧。 54 0:34:44 【未拍到台下舉手情形,但畫面下方有數隻手舉起】 55 0:34:47 周建誠:好,那我們一樣是69喔,我們現在針對王嘉霖跟王水樹的投票。 56 0:34:52 【過程中並無人逐一計算舉手人數】 57 0:35:04 主委:監委就這兩個之間選一個出來,72號的王水樹跟32號的王嘉霖,同意王嘉霖做監委,先從王嘉霖來做表決。 58 0:35:54 王明珠:投32號同意的請舉手我們來計算票喔,我數過就放下哦。 59 0:35:54 【畫面中有數十人舉手,經王明珠清點後的人手即放下】1.2.3.4 ……36。 60 0:36:20 【台上人員在白板上記載36票】 61 0:36:20 王明珠:再來一次72號王水樹贊成的舉手。 62 0:36:25 【畫面中有數十人舉手,包含臺上委員亦有部分舉手,經王明珠清點後的人手即放下】1.2.3.4 ……32。 63 0:37:05 王明珠:其中第31、32票為王明珠自己投票。 64 0:37:22 周建誠:是不是有一個人少了? 65 0:37:25 某人:有一個監委去上廁所。 66 0:37:28 【畫面中恰有一人從廁所走出】 67 0:37:39 王明珠:您要投什麼人監委,王水樹還是王嘉霖?投王嘉霖喔,王嘉霖加一票,32號王嘉霖37票,72號王水樹32票總數剛好69。 68 0:38:00 周建誠:這樣ok了喔。 69 0:38:12 主委:這樣我們圓滿解決這個選舉,委員王彣鈞、王美雲、王志忠、王明強、王火旺這是委員,監委就是王嘉霖跟王偉坤,這樣這幾位勇敢要來承擔的,我們鼓勵一下拍手,我們節省時間現在已經超過12點了,如果有臨時動議或比較重要的提出來,如果沒有重要就留到下次開會,有什麼重要提議的嗎?

可見:因王美雲表示為確保各房均有派下員當選為管理人或監察人,遂提議改系爭選任方案選舉,獲王嘉霖、王和平等人附和同意(參上開勘驗筆錄編號1至12),會議主持人周建誠遂請與會派下員就系爭選任方案舉手表決反對或贊成(參上開勘驗筆錄編號13至18)。其次,經表決改採系爭選任方案後,各房並依系爭選任方案所定人數提名管理人及監察人,周建誠嗣又依序請與會派下員就管理人名單舉手表決反對或贊成(參上開勘驗筆錄編號43至49)、就二房保障監察人1席之名單舉手表決反對或贊成(參上開勘驗筆錄編號51至56),足徵上述各決議,均業有會議討論、舉手表決之決議事實無訛。

⑷至於證人即系爭祭祀公業大房派下員王秀琴雖證稱:各房推

舉人選的過程中,我沒有提名任何人,也沒有對其他同房成員提名的人選表示意見。當時坐在右側後方的大房成員自己就開始討論推舉人選了,也沒有走到前面來詢問我的意見。大房後來有沒有自行內部投票,我也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8頁至第250頁)、證人即系爭祭祀公業大房派下員王瑞瑜證稱:大房協商討論推選何人擔任管理人及監察人時,沒有人來找我溝通協商,我也沒看到有人來跟我弟弟王福全、我妹妹王秀琴、我堂伯、叔王政忠、王政義協商討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頁)、證人即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員二房成員王建益證稱:在各房推舉人選的過程中,我沒有提名任何人,也沒有對其他人提名的人表示意見。二房的成員都在台下討論,也沒有人上來詢問我的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9頁),廖文中並據上述證詞主張各房成員對於內部推選提名人選並無實際參與討論,亦未被徵詢意見,足認並無決議之事實云云。然查:參諸上開勘驗筆錄編號1至19,王美雲公開在會中提議改採系爭選任方案,並獲其他與會派下員附和同意,周建誠並因而請與會者就此表決同意與否,則與會之派下員,理當深知各房隨後即應自行協議提名何人為管理人或監察人。進者,關於是否改採系爭選任方案之表決完成後,並有十數分鐘空檔供各房提名或討論,空檔過程中各房亦確實有人在進行內部討論或投票(參上開勘驗筆錄編號21至33),則縱使部分派下員未參與內部提名或協調過程,純屬自身消極參與,未積極表明被提名或提名他人意願之問題而已,此參證人王秀琴自己所證:因為在場的長輩很多,他們輩分都比我高,所以我選擇消極不舉手或不表示意見,就是一種消極的抗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8頁至第250頁)、王建益自己所證:因為系爭派下員大會會議一開始就有人說前任管理人不得連任,而我就是前任管理人,所以我就對此很感冒,沒有放心思在這個大會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9頁至第290頁)益明,不足率謂上開決議毫無決議之事實。

⑸另廖文中主張依系爭章程,應就諸位管理人或監察人候選人

,逐一表決票選取得過半數之同意,否則即屬未依系爭章程決議,決議無從成立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73頁),然按「本法人管理人、監察人由派下員大會經全體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或取得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系爭派下員大會組織章程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見本院卷一第42頁)。觀以上揭後段「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顯見系爭章程係規定應由全體派下員過半數出席且經過半出席人數為有效投票,並依票數排序決定當選人,如有同票數者則以抽籤定之,並非要求就各候選人均應逐一取得過半同意。否則,豈有所謂「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或「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之問題。遑論,系爭章程第9條即是規定應置管理人5人、監察人2人(見本院卷一第40頁),若須就各位候選人逐一表決,倘若有部分(甚至全部)候選人無法取得過半同意,則又何以為繼?顯見廖文中此部分之主張,實屬誤解。

⑹至於廖文中主張系爭選任方案係以包裹式提名名單表決,且

表決過程中無人清點票數甚或有計票明顯錯誤之情事,固堪認屬實(詳如後述),然此究與系爭選任決議是否具備成立要件無涉,僅屬有無瑕疵,暨其瑕疵究係屬決議「內容」或「方式」違背章程或法令,因而無效或得撤銷之問題。此部分續如下述。

⒊系爭選任決議並非無效:

⑴系爭選任方案採包裹式表決,僅屬得撤銷之瑕疵:

按民法第56條第2項所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係指決議之「實質」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而言。次按系爭章程規定系爭祭祀公業管理人及監察人之選任,應以投票方式舉行選舉,已如前述。則查,系爭派下員大會以系爭選任方案,逕就會議中協調產生之候選人名單,為包裹式同意與否之表決,並未舉行投票選舉,自屬違背系爭章程甚明,然此實與選任決議之「內容」無涉,究屬選舉方法即決議方法之瑕疵而已,不足遽認系爭選任決議無效。

⑵系爭選任決議計票不實,僅屬得撤銷之瑕疵:

按單純之計票錯誤,係屬決議方法違法之瑕疵,此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55號裁定可明。經查,觀諸上開勘驗筆錄編號13至17,王美雲等人提議系爭選任方案後,周建誠就此提請大會表決,然畫面中至少有11人(含台上4人及台下7人)未舉手表示同意,周建誠卻逕自宣布為全數同意,顯然有計票不實之瑕疵。另就系爭選任決議而言,擔任系爭派下員大會志工之證人王明珠證稱:針對管理人5人名單及監察人王偉坤等人投票表示贊成反對時,現場並無數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5頁),另參周建誠於針對管理人5席名單表決時自稱:「全數喔69(按:即實到人數69人),我就不清點69喔」(參上開勘驗筆錄編號49),足證廖文中主張系爭選任決議有未如實清點票數、計票不實等瑕疵,堪可採信。然則,揆諸上揭說明,系爭選任決議縱有未如實計票甚至計票明顯錯誤之瑕疵,此僅屬決議方法違法,得訴請撤銷之瑕疵,非屬決議無效事由。

⑶會議規範並非法令,縱有違反亦非決議無效事由:

按會議規範雖非不可作為開會程序之依據,惟其僅係內政部公布之範本,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令,此觀該規範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廖文中執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為據,主張系爭選任決議違反法令即會議規範,顯屬無據;遑論縱有違反,亦僅是決議方法之違反而已,不足構成決議無效事由。

⑷系爭選任決議並無違背公序良俗之無效事由:

按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選任決議固有前述瑕疵,然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實不生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廖文中此部分主張,自屬無憑。

⒋總結而言,系爭派下員大會之系爭選任決議,固有前述「包

裹式表決之決議方法違背系爭章程」、「計票不實之決議方法違法」等瑕疵,然此等瑕疵均僅屬得訴請撤銷之瑕疵,並非自始、當然無效之瑕疵。本件原告前經本院闡明(見本院卷一第580頁至第582頁),猶未行使撤銷訴權。則系爭選任決議既未經撤銷,自仍屬有效,廖文中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祭祀公業無管理人或監察人資格,要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欣偉傑公司及廖文中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或監察人資格不存在,前者之訴核無確認利益,後者之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