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57號原 告 高文昌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被 告 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德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且被告股東會未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由被告之監察人即葉德發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本件先前程序以被告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要非合法,而有重行通知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