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73號原 告 楊成表
陳依貞楊忠如高鈺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被 告 劉國源
黃英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穎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所載金額「新臺幣214,893元」,應更正為「新臺幣204,89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六、結論記載原告楊成表得請求被告劉國源給付「新臺幣(下同)204,89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見本院卷第559頁),附表本院判決欄亦僅記載判准金額為劉國源應給付楊成表「204,893元」(見本院卷第560頁),堪認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記載劉國源應給付楊成表「214,893元」,為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