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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流傳媒有限公司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