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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72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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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修繕外牆
裁判日期:2024-11-20